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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时间:2023-04-20 15:40:0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2、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3、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4、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5、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6、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7、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9、第十二章 附 则

10、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11、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12、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这是我国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质量管理规范,现在经营药品企业必须执行这规范。

13、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4、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15、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16、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17、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18、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19、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20、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22、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23、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24、第十四条 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25、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26、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27、质量部下设1、质量管理组、2、验收组。

28、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2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0、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1、国家主管药品管理部门,依据《药品法》,对药品经营管理,专门制定和颁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并根据情况不同进行修订、执行。

32、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33、(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4、第二十一条 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35、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6、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37、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38、第二十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39、药品经营管理,从法的层面上,没有单独立法。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的章节中,有相关管理条款。

40、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41、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

42、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43、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4、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45、第五章 药品经营

46、第四章 药品生产

47、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9、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50、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51、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52、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53、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54、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55、第一章 总 则

56、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57、第十章 监督管理

58、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的要求是:门店设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一般经理或质量负责人担任,组员由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质量管理员、验收员担任。

59、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60、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量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61、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62、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

63、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的要求是:药品批发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老总或质量副总担任,组员包括各个部门经理。

64、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65、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66、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67、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68、年9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经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69、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70、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的要求是:药品批发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老总或质量副总担任,组员包括各个部门经理。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量部。质量部下设1、质量管理组、2、验收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的要求是:门店设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一般经理或质量负责人担任,组员由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质量管理员、验收员担任。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