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法
1、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值得注意的是,特种设备法不仅是针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单位,也包括个人自用的特种设备管理,因此法律的实施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共同协作和遵守。
3、年,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一)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5、每年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相信群众,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7、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8、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9、特种设备法是在2014年颁布的。
10、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1、【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或定期检验标志,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2、(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13、定期检验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14、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5、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16、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7、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8、(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19、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20、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1、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2、(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3、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结构和使用情况,在有关检验检测的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锅炉一般为二年、压力容器为三至六年,电梯为一年等。经过检验,其下次检验日期,都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中注明。本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24、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26、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27、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8、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
29、(一)责令限期改正。
30、使用登记标记结合检验合格标记,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置于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
特种设备法
31、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32、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
33、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受环境、工况等因素的影像,会产生裂纹、腐蚀等新生缺陷以及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会直接导致发生事故或增加发生事故的几率。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检验,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特种设备在具备规定安全性能的状态下,能够在规定周期内,将发生事故的几率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
34、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35、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36、(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37、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38、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3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一百零一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特种设备的基本法。
40、因为特种设备法是中国国家的一部法律,是为了管理和监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而制定的,内容涉及到设备的注册、检验、维修等方面,对设备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从1955年建立特种设备强制性安全监管制度以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为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
42、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43、(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包括: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包括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的;3、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或者未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4、未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或者未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
4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的颁布,标志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凸显了重视安全、强化法治的国家意志,体现了关注民生、尊重民意的立法取向。
45、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6、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7、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48、(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49、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0、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51、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2、(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3、为了保证定期检验质量,根据设备的特点,结合发生缺陷、事故的原因分析,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缺陷的处理、检验周期等进行了规定,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也是明确责任的需要。
54、该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保障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55、(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56、(三)未履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义务,或者未履行校检、检修义务的,包括:1、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2、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57、三、责任形式
58、(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59、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60、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强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特种设备法
61、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3、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4、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65、【释义】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
66、(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6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6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9、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3]
70、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都随着使用的时间,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或原来允许存在的问题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的发现这些问题,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特种设备能够运行至下一个周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在辖区内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
7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7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报告。
74、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75、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76、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7、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7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