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大会
2、根据群众建议,考虑到低等级的物业服务水平较低,将三级及等外的收费标准在征求意见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下调。调整后的物业费标准将电梯费与公摊电费纳入其中,与现行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三项分开收取相比较,按平均值测算(公摊电费0.18元/平米•月、电梯费0.32元/平米•月),高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7.2%,多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18.5%,高层住宅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排名第11位,多层住宅排名15位,整体价格水平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靠后。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4、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6、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7、(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8、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9、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0、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11、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12、年住宅物业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电梯费与公摊电费包含在物业费中,不再另行收取。高层一级服务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级服务1.9元,三级服务1.5元,等外服务1.2元。
13、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4、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5、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16、(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17、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18、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19、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2、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3、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24、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2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6、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7、(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8、(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9、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30、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很多我列下最为常见的几个:
31、(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3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34、此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市城管局收取的市容环卫收费,物业公司仅负责代收代缴,不包含在物业费中。
35、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36、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37、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有:《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8、(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39、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40、(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1、(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2、(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3、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44、(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