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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治的谚语-集锦44句

时间:2023-08-17 03:07:39

完善法治的谚语

1、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

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3、法律强调可预测性及统一性。如果此案法官适用了“法不强人所难”判决无罪,另一个案件却没有适用这个法律精神,判了有罪,势必会造成刑罚和裁判的不统一。故而,在实务中,法官基本上不会直接运用“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或是这一句话本身进行判决。原因很简单:法律谚语毕竟不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没有强制力。

4、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

5、然而,对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当事人,“一个正常人在理性思考下实施不可能做到的事”是不尽相同的。例如说,对于穆斯林,吃猪肉就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对于道德观念很重的人,婚后出轨就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对于高学历人群,让他放弃高薪工作去做乞丐就是不可能做到的事。

6、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risjusticedenied)

8、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卢梭

9、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10、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1、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12、(赫拉克利特)4.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13、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4、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5、通俗来说,“法不强人所难”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法律不要求人们实施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例如要求男生和男生生出孩子;二是结合当事人所处的环境,不要求一个正常人在理性思考下实施不可能做到的事,例如主动向公安举报自己的母亲不小心误种了罂粟。在这里,我们只讨论第二个层面的意思。

16、年,德意志帝国有一个马夫,他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该马这一癖性。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这是刑法学上的一件经典案例,称作“癖马案”。根据该案,衍生出了一则法律谚语:“法不强人所难”和一个刑法学理论“期待可能性”。

19、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20、那么,法律也可以“强人所难”吗?当然可以。

21、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22、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23、在很多国家的奴隶制和封建社会,存在很多“强人所难”的法律,即“恶法”。例如说,一人犯罪,全家连坐、过于苛刻的刑罚、同性恋被强行阉割等等。在古代,法律并不总是站在正义、公平一边的,本质上,它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24、程序先于权利

25、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26、(索福克勒斯)

27、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28、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普通法》

29、需要注意的是,“法不强人所难”可以适用于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不止局限于刑法。也就是说,在民法、行政法等领域,立法者在立法时也需要考虑法律规定有无实际操作的可能性。

30、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完善法治的谚语

31、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32、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上的法。

33、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命令下,被迫使用了“癖马案”运输,结果在途中它又象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狂奔的癖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行人,致行人脚部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宣告被告无罪。

34、虽然如此,我国法律中还是可随处可见“法不强人所难”的影子。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过错责任”、《刑法》中对“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分、广告代言者的责任承担等等。

35、所以,“法不强人所难”实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36、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37、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柏拉图《理想国》

38、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39、(托.富勒)3.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成全而战斗一样。

40、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41、检察官以一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告,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宣布驳回了检察院上告。判决的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最后,法院判决车夫无罪。

42、拿文章开头的“癖马案”为例,如果这个案件放到现在,当事人一定不会被判无罪。因为现代社会能选择的工作很多,如果是为了不失去工作而选择犯罪,不会为现在的价值观所接受。

43、(西塞罗)2.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4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