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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286句】

时间:2023-08-03 21:47:39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1、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监护人同意并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加强安全保护,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实习活动。

2、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3、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4、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学调查;校园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6、(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7、(二)携带管制刀具;

8、二条原则: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9、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0、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11、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12、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3、(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14、第八个法制宣传日即2008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15、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校报、板报、宣传栏、宣传橱站牌、电子屏、学校网站的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6、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17、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相关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18、第九条后勤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19、第二个法制宣传日即2002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21、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完善和规范实验、实训工作规程以及操作流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实验、实训过程安全管理。

22、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23、(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24、(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5、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6、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公益劳动及由院属各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因学生违规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27、第二十条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在规定时间未离校者,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28、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29、八个结合:建立约束机制与鼓励机制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坚固全面相结合,只能部门管理与齐抓共管相结合,防微杜渐与突出保障体系相结合,弘扬安全文化与常抓不懈相结合,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落实责任制度与完善责任追究制相结合,强化安全管理与推行安全生产确认只相结合。

30、第十五条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在日常生活中,经证明为学校有关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及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外单位来参加校内建设,因安全管理或措施失当,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直接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31、(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32、(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3、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4、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35、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36、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37、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加强管理。

38、(三)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

39、第二章安全教育

40、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41、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42、(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43、第三十条学生在宿舍、楼道、教室、训练场地等公共场所打闹,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经济赔偿。

44、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置

45、第二十七条学生私自在宿舍容留外来人员住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6、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学生上、下学时间规定,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7、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8、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49、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50、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1、第三十三条私自在学校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2、第三章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53、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4、(六)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55、第一章总则

56、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57、(三)住建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对其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58、(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9、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60、(四)组织学校负责人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61、第三十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春(秋)游、夏(冬)令营等集体外出活动前,应当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拟定活动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安全。

62、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学生日常入校时段。小学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63、第九个法制宣传日即2009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64、第四条学校及校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65、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66、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以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67、第三十二条与校外社会人员勾结来校挑衅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8、第十一条在校园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按学校制定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69、(二)依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乘车安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0、第二十条学校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安全标准,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71、(三)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玩具等;依法监管校外托护点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校园以及周边药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药品行为。

72、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宿舍私接、乱挂电源、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若一经发现将没收违章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73、(八)吸食、注射毒品;

74、学校组织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班会,让学生各抒己见,认识法制的重要性。

75、公正、规则、谦抑、人道、关爱、诚信、平等、奉献等等道德目标,奠定了法制教育内容的重要知识背景;公正、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证据等法律观念,展示出法制教育内容的意识重心;法律原则、法律术语、法律条件、法律处置等的注释,凸显出法制教育内容的技术侧面;学校属于专职教育机构,应当成为法制教育的主流,基于受教育者成长不同阶段的身心特征,应分别构建小学、中学、大学法制教育的内容。

76、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77、一、道路交通安全

78、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日巡查、周排查、月报告和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置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79、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80、第三章安全管理

81、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82、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83、第十个法制宣传日即2010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84、防磕碰:不在教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8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86、(六)多次偷窃;

87、第二十六条在校内正常学习和生活或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88、(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89、(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实验室过期报废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90、第四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91、第六个法制宣传日即2006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92、第四十七条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9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9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95、(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96、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97、(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98、(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99、防摔:需要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100、第三个法制宣传日即2003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101、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02、第四十一条住建部门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103、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104、学校应当加强校舍防雷等安全工程设施建设、检测。

105、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106、第六章附则

107、第五十三条学校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08、(一)旷课、夜不归宿;

109、第四十条

110、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教室、实验、训练场所、机房、图书馆、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学校、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和赔偿。

111、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学生的应急避险技能。

112、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相关监控或者报警平台。

113、(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14、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115、第十条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研究和宣传评价等活动。

116、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应当休学,由学生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117、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结合学校地域实际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118、(四)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119、(二)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经营活动以及在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无证照摊点和非法经营的诊所等;

120、第十八条学生因私请假或擅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121、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122、第二十四条凡发生安全事故涉及学生的,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及时交司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123、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校园周边合理设定安全保护区,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工作职责,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周边环境联合检查、综合治理。

124、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25、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26、同学们把自己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观察到的违反校纪校规的人和事以及违法行为,编成故事、小品、相声、哑剧等进行表演,表演的同学演的惟妙惟肖,观看的同学津津有味,有的同学自己边看边对号入座,深受教育。

127、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8、(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指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129、第十三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我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130、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131、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132、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社区服务、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适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13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134、(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35、第四个法制宣传日即2004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136、有前款行为或者有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137、(二)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138、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139、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即2001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140、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处罚

141、鼓励学校购买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

142、第十五条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

143、不在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144、第三十一条私自存放或携带铁器、管制刀具等危险品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经济赔偿。

145、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146、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147、第七个法制宣传日即2007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148、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149、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150、(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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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152、第三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53、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54、九个到位:领导责任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安管人员到位,规章执行到位,技术技能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检查力度到位,整改处罚到位,安全意识到位。十大不安全心里因素:侥幸,麻痹,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好奇。

155、(六)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156、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职责。

157、(一)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过街天桥、路灯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

158、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159、(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160、学校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161、(五)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的督促检查;

162、(一)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在隐患区域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向学校发出安全预警,并予以及时处置;

16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164、六个不变:坚持“安全生产”的思想不变,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变,行之有效的全规章制度不变,从严强化安全生产力度不变,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不变,充分依靠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不变。

165、(八)在互联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166、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67、(九)其他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168、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169、第十七条学生集体或社团组织活动,应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发生意外由组织者和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

170、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1、(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172、(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17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74、(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175、一年级孩子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有:乱拿或私自拿别人的东西属于偷窃!

17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177、学校应当健全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领导、安保人员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开展警示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学生、学生监护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渠道,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178、(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179、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180、第四十九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181、不穿越、攀爬、倚坐道口护拦。

182、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83、小学生应知法律小知识:

184、(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185、(二)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

186、第三十三条对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职工,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心理疏导、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处置措施。

187、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188、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

189、我国第一个至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分别是:

190、第五个法制宣传日即2005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191、第四十二条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192、(三)依法查处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的行为。

193、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194、(六)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195、第五章法律责任

196、学校应当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水安全。

197、第二十二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或损失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198、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199、(二)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00、(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

201、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

202、(三)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203、教职工、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04、(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室建设;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5、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和组织有关集体活动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组织疏导。

206、第二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者,由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207、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208、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209、(一)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生上、下学和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工作;

210、(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211、学校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12、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

213、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14、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15、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216、(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1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218、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219、学校以及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共同教育。

220、(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221、五个须知:知道本单位安全重点部位,知道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知道本单位安全操作和标准,知道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范措施,知道并掌握事故抢险预案。

222、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223、(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224、(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225、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的,应当及时告知受伤害者亲属和学生监护人。

226、防火灾:不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小鞭炮等危险物品进学校,杜绝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227、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28、第十九条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凡私自在外住宿的学生若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229、(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230、(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231、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深入到社区进行宣传,向居民宣传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宣传意识。

232、法制教育内容的确定,存在道德目标基础、法律观念轮廓、法律技术轮廓、教育阶段轮廓等分析视角。

233、(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34、(一)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

235、(四)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学校制定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236、第三十九条公安、住建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237、防坠落:无论教室是否处于高层,都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

238、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39、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

240、(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241、第十四条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应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审查,严把安全关。

24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为追究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得到教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

243、(三)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内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244、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安全管理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治措施。

245、(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246、(一)遵守交通规则。

247、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248、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249、第二十三条校内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按学校紧急事件预案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50、第四章安全责任

251、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免疫、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等工作。

252、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253、第四十四条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254、(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255、(三)打架斗殴、辱驾他人;

256、学校的运动场以及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257、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258、第四十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259、(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60、(一)依法取缔在校园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

261、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62、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263、(八)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264、(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265、第四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66、一、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267、学校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处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理。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68、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9、第四十三条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270、防挤压:教室的门、窗户在开关时容易压到手,也应当处处细心,要轻轻地开关门窗,留意是否会夹到他人的手。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27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72、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73、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更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274、通过定期的法制教育,学校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有时是进行某一部法律的知识竞赛;有时是某些专题的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竞赛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好途径。通过竞赛,学生可以学习、了解、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275、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76、(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277、(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278、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79、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280、七个检查:查认识,查机构,查制度,查台账,查设备,查隐患,查措施。

281、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282、第二十九条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83、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84、(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285、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报警点和视频监控设施,保障学校周边治安安全。

286、定期安全检查主要由公司或车间主管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生产部门、行政部、车间主任、班组长、班组安全员组成的联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每月一次,首先要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范围制定检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