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首页 > 经典句子 > 保密工作责任制

保密工作责任制

时间:2023-06-07 14:21:02

本文目录一览:

保密工作要求?

涉密人员上岗后,应接受在岗教育培训、出境及从业限制,遇有重大事项应报告,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监督。 涉密人员应接受在岗教育培训。用人机关、单位应对涉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形势、保密工作政策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更新教育,使涉密人员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提高保密技能。 涉密人员出境要进行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涉密人员出境审批,必要时应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办理出境手续;严禁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骗取办理出境手续。 涉密人员从业有严格限制。严禁涉密人员私自到境外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私自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涉密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发现其有上述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人员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报告:(1)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2)发现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针对本人有渗透、策反行为的;(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4)与境外人员结婚的;(5)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6)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要及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上岗、在岗和离岗离职保密管理要求以及违规违约责任。 涉密人员要接受在岗监督。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制止和纠正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并将履行保密职责、遵守保密承诺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对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对在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保密工作开展、泄密隐患发现处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保密工作要求?

保密工作是指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密工作要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加强保密宣传和教育,建立保密责任制和检查评估机制,保障保密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防范泄密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保密法第六条规定主要包括?

保密法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一是保密意识不强。二是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四是涉密载体管理不严格。 整改措施:1、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2、切实加强保密文件丶保密资料丶保密档案管理,严禁涉密文件外传。3、在公共场所不谈论涉密事项。4、加强计算机涉密载体管理。

为什么机关单位都应当实施保密工作责任制?

因为一个单位有一个单位的情况,例如发展战略,经营思路,财务情况,下一步如何发展等等,没有必要让同行业知道

保密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科学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坚持“以岗定人”。依据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涉密人员与涉密岗位密切相关,是否在涉密岗位工作是认定涉密人员的实质条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属于“以事定人”,泛化了涉密人员的确定,不符合保密法的要求。 二是坚持“依事定岗”。不同机关单位在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家秘密流转范围和流转环节有很大不同。机关单位应当结合本机关单位保密事项范围和工作实际,采取“依事定岗”的方式,确定涉密岗位。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第五条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