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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23-05-26 0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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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在法定产假(98天)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无法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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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规定是98天,陕西省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六十天,共158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