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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北京会计继续教育【44句】

时间:2023-04-28 10:46:09

北京会计继续教育

1、第九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2、(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3、(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5、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6、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7、第三章学分管理

8、(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9、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10、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11、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12、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3、(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14、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15、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16、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17、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18、第十一条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9、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20、(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21、(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22、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

23、第十二条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24、(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25、(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26、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7、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北京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28、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29、(二)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0、(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北京会计继续教育

31、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32、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33、(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34、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网站公布。

35、(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36、(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37、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报名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请学员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缴费,以免错过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截止时间:2020年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学习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请各位学员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以免耽误其他会计工作的进行。

38、多数地区在学习截止时间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已学过的是不用作废的,学员可以在新一年继续教育开始时接着学习,例如北京、天津、河北、广西、湖南等地区。

39、(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40、(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41、第七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42、第一章总则

43、第十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44、少数地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学习,已学过的是要作废的,例如浙江、上海、宁夏等地。学员需要在新一年度继续教育开始时,购买之前未完成年度课程进行补学。所以建议学员在购买完课程后,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听课、考试、审核等流程,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