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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板块内容

时间:2023-03-21 13:58:17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板块内容

1、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2、第五十条 网信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3、第五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4、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5、(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6、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7、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8、(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9、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10、(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文明”。

12、(五)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13、(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14、第三十二条 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15、(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16、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17、(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18、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9、(十)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20、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1、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与在京中央单位加强协调。

22、(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23、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24、(一)随地吐痰、便溺;

25、第六章 附  则

26、(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

27、(四)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28、(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29、(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30、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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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32、(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33、(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34、第二十九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35、(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36、第五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物流配送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采取措施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7、(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38、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39、第三十条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40、(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41、(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42、(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43、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44、(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45、(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46、要争就能赢,要拼才能赢。

47、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增强文明意识,维护文明形象,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及本市依法组织的重大活动,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配合相关管理措施,参与相关服务保障活动;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8、第二十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49、(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50、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51、(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52、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53、(四)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54、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保障等具体办法,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

55、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56、(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7、鼓励在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文明行为规范进行宣传。

58、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59、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60、工地门楼,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防火牌、工程效果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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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四十三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适时发布文明行为白皮书,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及公共文明状况,指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62、(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场等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63、(六)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64、第十条 本市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5、第二十三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66、(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67、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第九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9、(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70、(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71、第十七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72、(四)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73、(三)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74、(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75、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76、(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77、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78、(五)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79、(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80、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81、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2、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83、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84、第二十四条 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为:

85、第十八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86、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87、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在重点位置板块积极呈现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信息。

88、(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89、(七)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

90、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新媒体制作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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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92、(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93、(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94、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95、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96、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97、(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98、第二十二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99、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100、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101、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坚持文化滋养、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扬市民热情开朗、大气开放、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首善之区。

102、(三)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103、(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104、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105、第五十三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106、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大中小学校等要建立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制定教育活动计划,重点培养青少年爱国主义情怀。

107、(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108、(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109、(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110、(四)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111、(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112、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13、第五章 法律责任

114、(三)爱护文物古迹;

115、第四十九条 本市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开展基本国情、历史文化、民主法治、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与利用。

116、第四十八条 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117、第一章 总  则

118、第三十六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119、(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120、读书志在成材,为学心存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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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122、(六)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123、(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124、(二)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125、第十六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126、(五)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12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128、(六)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129、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130、(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131、(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132、(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133、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134、(五)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13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136、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实施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137、(八)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138、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139、(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140、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141、第五十九条 在大型活动中因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约谈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公开道歉。

142、(一)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143、第三十七条 本市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宣传科学理论和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144、(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145、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146、(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147、(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148、第三十九条 本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

149、第五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物流配送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与自行车使用者、从业人员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150、(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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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152、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153、(八)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54、工地门口的公示牌有工程项目公示牌,工地安全管理公示栏,工人出勤表公示栏,工人工资公示栏,工程质量检查公示栏,劳动记律公示栏,党建管理及安全宣传教育档,企业精神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总而言之工地还有告之通告,及工地索引图坐标。

155、(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156、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157、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158、(三)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159、第五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160、(五)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161、第四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162、(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163、(二)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164、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

165、第十九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166、第五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167、(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168、(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169、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170、(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171、(九)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72、(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173、(四)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174、慎而思之,勤而行之。

175、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176、(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177、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78、(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179、(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180、(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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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182、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北京榜样、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183、(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184、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185、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186、千锤成利器,百炼成纯钢。

187、(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188、第三十一条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189、(七)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190、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图书室、流动站点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养公民的阅读习惯,促进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

191、(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192、(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193、多思是知识的钥匙,勤奋是知识的土壤。

194、(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195、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196、本市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197、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198、(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199、(五)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200、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20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一、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工地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体系、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防治废气、废水、扬尘、噪声污染的措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二、施工围挡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可采用注水式塑料围挡、轻型板式固定围挡、半通透式活动围挡、墙柱式固定围挡等4种型式,不得使用竹笆、彩条布、砌体干码等,禁止以房代墙。围挡必须牢固稳定、连续设置。除注水式塑料围挡的高度可低于1.8米外,其他形式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不得超过2.2米。施工围挡应保持干净、整洁,围挡上不得有“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等现象。围挡有破损、污渍的,应及时修复、清洗、见新。城市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施工围挡应采取措施绿化、亮化、美化。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标志图牌及材料堆放建筑工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在施工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应分开设置,并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科学合理规划布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进出口大门,设有门卫,有健全的出入管理制度,凭工作胸卡出入。施工现场进出口大门外应悬挂“六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和现场平面布置图、建筑物效果图。工地设有安全文明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施工危险区域或夜间施工均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标牌整齐规范。施工现场应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开、竣工时间等内容用大号字体标注在醒目位置。施工机具设备及工地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废料、建筑垃圾等建筑材料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应设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保管人等,标牌标语醒目、规范、完整、堆入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妥善存放。不得将各种施工机具设备和材料堆码在施工围挡外。四、施工现场进出口、场内道路硬化及冲洗保洁建筑工地进出口通道设置不得超过2个。进出口通道及工地场内道路应用混凝土硬化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车辆进出工地必须经冲洗干净后,方能驶出工地,严禁带泥上路。洗车池、排水沟要集中清除淤泥,污水不得外溢场内、场外。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场内保洁和“门前三包”。五、封闭施工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加工、制作等活动必须在施工围墙内进行,围墙外严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密目网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须漆成黄黑相间或红白相间颜色(同一工地应统一)。六、施工现场扬尘、废气防治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粉尘材料必须入库保管,沙石料必须覆盖防止扬尘。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浮土必须及时湿水清扫。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七、临时生活设施临时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盥洗处、医疗保健室、学习娱乐活动室等。建造临时生活设施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节能和消防的要求。搭设活动房应有防火、防风等措施,结构强度、钢度及稳定性必须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活动房墙壁和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或采用有效的保温隔热措施,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等要求。(一)宿舍标准宿舍内住宿人员名单上墙。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6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3.5平方米。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宿舍内应使用钢制床架,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地铺、通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宿舍地面应硬化。(二)食堂标准食堂应设置在距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20米以外的地方。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得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食堂应配备消毒、冷藏和排风设施。食堂必须配备纱门、纱窗、纱罩。食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持有《卫生许可证》,具有完善的食堂管理制度,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三)厕所标准应设置通风良好的可冲洗式厕所,厕所应将门窗及照明设施安装齐全。厕所地面、墙裙、蹲坑、小便槽应贴瓷砖,蹲位之间必须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得低于0.9m。厕所应有符合抗渗要求的带盖化粪池,厕所污水应经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男女厕所必须分设。蹲位不得少于现场职工人数的5%。(四)淋浴房及盥洗处标准淋浴房、盥洗处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及节水龙头。淋浴房、盥洗处地面应作防滑处理。淋浴房、盥洗处应定时保证充足的热水供给。淋浴房内应设置长凳、储衣柜或挂衣架。男女淋浴房必须分设。(五)医疗保健室标准医疗保健室设在生活区内,有保健医药箱,有合理的医治和急救措施。医疗保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要经常性开展卫生防病教育。(六)卫生保洁标准生活区内应设置带盖生活垃圾桶和清扫保洁工具,应通过建立、落实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保证生活区的清洁卫生。(七)学习娱乐活动室标准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现场,还应设置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学习娱乐活动室,并配备29寸以上电视机和DVD机以及书刊杂志等学习资料。八、工完场清每道工序作到“落手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运,最多不超过3天。材料和工具及时回收、维修、保养、利用、归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九、预拌混凝土的使用按市建委有关文件规定范围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地,不得在现场设混凝土搅拌站。十、人员标志标牌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要佩戴标明其姓名、职务(工种)的胸卡。有关管理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要按规定持证上岗。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戴分色或有区别的安全帽。现场指挥、质量、安全等检查监督人员应佩戴明显袖章和标志。危险施工区域应派人佩章值班。十一、消防措施工地有严格的消防制度,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制度牌,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源,防火疏散道路畅通,现场施工动火有审批手续和监护措施。十二、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保护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经过论证的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施工区域内的电力、通信、给排水、油、天然气等既有管线设施。十三、对周边建、构筑物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对周边既有的建、构筑物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危及周边既有建、构筑物的安全。十四、占道施工管理需占道施工的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要有经过审批的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严格按照审批同意的交通组织方案,认真做好施工围挡设置、建筑原材料堆放、施工路段交通引导标志设置以及分流线路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安全设施设置等工作,并抓紧组织施工机械和劳动力,尽快完成施工作业,尽可能减轻施工占道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对涉及施工占道情况的,施工现场应建立义务交通组织机构,配备义务交通人员,协助交警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确保施工、行人和车辆安全。十五、运输管理施工现场运送各种材料、预拌混凝土、垃圾、渣土等易撒漏物质,应采用合格的密闭车辆进行运输,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和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不影响市容卫生,建筑渣土实行准运证制度,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按规定线路运输到指定渣场弃放。十六、园林绿化文物保护遵守园林绿化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砍伐树木、毁坏绿地、损坏文物。要尽可能封闭泥土,绿化、美化施工现场。十七、噪声控制按照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做到施工不扰民。施工作业时间应控制在早上6:00~晚上22点之间,因施工工艺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施工时间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十八、治安秩序工地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到人,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地内治安秩序良好,无各种治安事件发生。